保險學堂 │ 認識保險

保險名詞說明

  • 戰爭條款(War clause)  -  戰爭條款是保險契約的一項條款。它說明對於因所引發的特定損失和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免除或減輕損失款。

  • 預定營業費用率 -  推銷新契約、收取保險費、維護契約等,都需要各種的薪資或物品費用。保險公司為營運保險事業所需的經費,都預先編入於保險費內,這些營運費用占保費的比率就是預定營業費用率。

  • 預定利率(Assumed interest rate) -  保險費的一部份是準備將來支付保險金而積存於公司,公司將此積存的保險費,做最有利於投保人的運用。因此,保險費已預先收取、並加以運用、而獲得收益,故應予以一定比率打折扣。使用這種打折的利率,稱為預定利率。

  • 預定死亡率(Expected mortality) -  由生命表可以得知每一年齡的死亡率,死亡率為計算將來要支付死亡保險金的保險費(稱為死亡保險費)的基礎、這種計算保費用的死亡率稱為預定死亡率。

  • 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  即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詐取保險金而故意之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或擴大的危險。目前最常見的為金手指、金手腕等事件,都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一連串密集同時向好幾家保險公司投保,以詐領高額保險金。

  • 費差益 -  費差益是指實際所用的營業費用比依預定營業費用率所計算之營業費用少時所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費差損。

  • 利差益 -  利差益是指實際運用的收益比依預定利率等預計之運用收益多時所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利差損。

  • 死差益(Mortality Savings) -  死差益是指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產生的利益。反之,則稱為死差損。

  • 責任準備金(Reserve) -  責任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了保險費後,為了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之金額,就稱為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由財政部訂定之。

  • 特別準備金(Special Reserve) -  提撥目的是為了一般傳染病、出乎預料的其他賠款或負債(如AIDS或高於預期之超高死亡率),目前傷害險、健康險及一年定期壽險,法定應提存之特別準備金為自留總保費之百分之三,如實際賠款低於預期賠款時,其差額之百分之五十仍應另外提存,反之超過的部份可沖減已提存之特別準備金。

  • 保險利益(Insurance interest) -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權益」,是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的合法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時遭受損失,導致經濟上的困難,若無發生保險事故,則繼續持有。

  • 保單基本條款 -  指保險契約中依法令規定的記載事項;通常基本條款的內容以財政部頒佈的示範條款為準則。

  • 免責期(Elimination Period) -  多用於失能險,自被保險人失能之日起,持續失能不斷達約定期間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失能保險金,此約定期間為稱為「免責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選擇免責期間,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便宜。

  • 生命表(MortalityTable) -  死亡率是測定人類面臨死亡的機率,作為描述一國家、地區或特定人群死亡情況的指標。生命表又稱死亡表,係依年齡、性別分類所觀察的死亡率為基礎,將人因死亡而減少的情形歸納成一簡單的統計表,顯示一假想人群受死亡因素影響逐漸遞減的生命史。保費即是以生命表為基礎來計算。歷年來我國壽險業奉財政部採用的生命表有台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1TSO表)台灣壽險業第二回經驗生命表(1TSO表),及目前壽險業所使用之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1TSO表)等。

  • 契約撤銷權(Policy Cancellation Right) -  要保人於保單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如不滿意投保選擇,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所有投保的保險契約。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之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 契約解除權(Policy Rescission Right) -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告知,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必須與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不實事項有因果關係。契約經解除後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所得行使的解除權,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 -  保單價值準備金事實上與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是一致的,差別只在於計算用之假設值,譬如責任準備金是依較保守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目前法定為6%,若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低於6%,則採用計算保費所用之預定利率計算責任準備金)來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死亡率(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與預定利率(依各家保險公司之投資報酬率而定)來計算,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此兩種準備金的說法用字不同,其實代表意義是差不多的,唯一最大差別就是金額大小。也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乃依實際計算保費用之假設值作為保單評價之基礎,故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以責任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 保險費自動墊繳(Automatic Premium Loan) -  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使契約繼續有效此稱為「保險費自動墊繳」。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則契約效力停止。

  • 再保險(Reinsurance) -  即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之一部或全部,轉向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之契約行為,俗稱轉保或分保,傳統再保險計畫,可大分類為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計畫,非比例再保險通常有三種形態:停止損失再保險,巨災再保險或分散損失再保險以健康險為例,常見的二款再保安排為比例再保即超額損失再保。

  • 美國百萬圓桌協會(Million Dollar Round Table, MDRT) -  人壽保險代理人所組成協會,專司訓練壽險行銷及服務等專業技術之組織。會員資格審查甚嚴,必須在年度中至少銷售某一指定最低額度之壽險保單。這項審查標準每年調整,根據生活成本指數為基礎。會員資格包括準會員、正會員、終身會員及成績資格終身會員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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