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車主,適當購買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超額責任保險,以移轉風險
2019-03-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避免民眾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害時,依法對受害人應負賠償責任之財務負擔影響生活,提醒民眾可適當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超額責任保險,以移轉相關風險。
目前已規範汽車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提供行車基本保障。民眾如欲擴大保障,可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當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公司將於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予以理賠。
此外,保險公司亦有銷售超額責任保險商品供民眾投保,其針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額部分,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予以理賠。
金管會表示,市售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超額責任保險之實際承保內容,視各保險公司保單條款約定或有不同,民眾可視自身需求適當投保,以獲得充分保障。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06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2019-02-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機車族朋友,不要忘記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並維持本保險契約不中斷,以確保本保險之保障,並可避免因未投保而受罰。
金管會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機車所有人應投保本保險,並應維持其有效性之義務。另依本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
依據統計資料顯示約有19%的機車未投保本保險,為提升機車之投保率,金管會已責成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若車主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至少再為2次重新投保之通知。針對保險到期後第2個月內仍未投保者,金管會又請保發中心協助再寄送通知,透過多次通知來提醒尚未續保之機車車主,投保本保險。
為利保險公司依保戶最後留於保險公司之地址寄送書面續保通知,以達提醒續保之效,金管會並提醒民眾如有住所、居所或營業地址變動時,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提出服務及說明需求,以獲得完善的服務。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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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民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實施酒駕紀錄加費,請駕駛人勿酒後開車
2019-02-03
農曆春節期間許多民眾多會與親朋好友聚會,在歡聚席間常有飲酒的習慣,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呼籲民眾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並提醒民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自103年3月1日起已實施酒駕紀錄加費,若酒後駕車遭警方取締將列入其所駕駛車輛車主的紀錄,被保險人前1年有違反酒後駕車之紀錄,則依違規次數加費,每有1次酒駕違規紀錄,現行本保險將加費新臺幣3,600元,且不限車數、次數及加費金額上限。
酒後駕車所致嚴重傷亡,造成多數家庭重大且難以彌補的劇痛,防制酒後駕車已是社會普遍價值。因此,金管會呼籲民眾酒後切勿開車,除可避免額外增加保費支出外,更重要的是可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
聯絡窗口: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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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農曆春節期間,不少民眾會利用春節假期安排國內外旅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出遊前除規劃旅遊行程、蒐集旅遊資訊及準備各項旅遊用品外,亦可將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列為旅遊規劃重點之一。民眾可事先透過保險公司各種通路,依自身需求規劃購買適足之旅行平安保險保障,讓旅遊期間保障更加周延。
旅行平安保險係提供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障。另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時亦可搭配傷害醫療保險或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等附約,國人可視需要安排傷害或疾病之醫療保障,以避免在國內外旅遊受傷或生病就醫造成龐大醫療費用支出。
另各保險公司所提供之商品保障內容或有差異,金管會提醒民眾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前,仍應詳加留意保障內容及範圍,以避免衍生後續相關爭議。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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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並定期檢視及維持本保險之有效性,以確保本保險之保障不中斷,並避免因保險期間逾期而受罰。另因本保險是提供基本保障,建議民眾可衡量自身需求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超額責任保險,以移轉汽車所可能產生之責任風險。
金管會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機車所有人應投保本保險,並應維持其有效性之義務。另依本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罰鍰,因肇事而查獲未投保者,除處罰鍰外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金管會表示,本保險提供多元投保管道供民眾選擇,民眾可親自至保險公司,或是透過保險公司網站、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等投保本保險。另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金管會亦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完成建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險證認證平台」。民眾可透過前揭系統核發之電子式保險證即時辦理驗車,也可響應環保愛地球的綠能政策。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投保事宜,可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0800-221-783)或向辦理本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提出服務及說明需求,以獲得完善的服務。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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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民眾可考量自身需求,適時購買長期照顧保險商品及應注意事項
2019-0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因應我國高齡化趨勢,消費者宜及早規劃以因應高齡化社會之老年長期照護需求,金管會提醒民眾可考量自身需求,適時購買長期照顧保險商品,為長期照顧風險預做準備。
依「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被保險人於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不論造成該狀態之原因(疾病或傷害)為何,保險公司即應依約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有助於民眾支應長期照顧所產生之一次性及持續服務需要。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該類商品前宜注意下列事項,並應審慎評估自身之保障需求及瞭解保險商品之特性,避免日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
一、「長期照顧狀態」定義:長照保險之「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之一者,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充分瞭解相關名詞定義。
二、申領保險金應具備文件及免責期間:保險公司針對不同的長照給付項目於契約條款明定受益人申領時應檢附之文件可能不同;另該類保險商品一般訂有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起,需持續一段約定時間(免責期間不得高於6個月)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消費者於申請理賠時應注意相關條款約定。
另目前市場上除了長期照顧保險商品外,亦有銷售含有定期給付之「特定傷病保險」及「殘扶險」商品,該等商品雖然與長期照顧保險商品一樣都具有定期給付保險金的功能,惟二者之理賠認定標準、承保事故及保障範圍各有不同,民眾購買前務必充分瞭解保險商品之特性及內容。
有關保險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皆詳載於保單條款,各保險業所銷售長期照顧保單條款相關資料,消費者可逕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保險專區-保險商品查詢選項中下載,或電洽保險公司0800免費服務專線、或向業務員索取。對於保單條款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除可逕向業務員諮詢外,亦可進一步向保險公司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鄭科長博仁
聯絡電話:8968-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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